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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期限起算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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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後,辦案人員需要審理案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無公正的待遇,爲了辦案效率的提高,避免不必要的衝突,我國制定了相關的刑事追訴時效制度,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那麼刑事訴訟法期限起算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傢俱體做個介紹。

刑事訴訟法期限起算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期限起算是怎樣的

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刑事訴訟法起訴的期限計算分類

1、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3、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4、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三、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限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爲1.5 6.5=8個月。 明確了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

3、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總之刑事追訴時效制度極爲重要,它一來有效的預防了犯罪,二來保障人權等等,所以瞭解刑事訴訟法期限起算的方法也是至關總要的,辦案人員需要儘快辦案,查取證據,儘量少延緩審理期限,將真正的違法人員抓住,保證法律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