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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年齡不同所承擔的刑罰具體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13W)

刑事訴訟法年齡不同所承擔的刑罰具體是什麼

很多時候我們經常聽到有人說未成年讓你犯法不會受到很大的刑事處罰,這就容易讓很多未成年人誤會了。那麼他們就會沒有什麼顧忌。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年齡不同所承擔的刑罰都有哪些吧?讓我們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注意:由於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的行爲可能具有違法性,對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的違法行爲,根據具體情形,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由於未達到刑事法定年齡,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於相對負責任時期。

1、刑法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爲,而不是具體的罪名。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爲包括了上述8種犯罪行爲時,應當根據觸犯的具體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2、“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爲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這裏還包括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達到重傷程度)論處的情形,常見的有:

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第121條);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第138條);

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第240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傷害被拐賣人的(達到重傷程度)(第241條);

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第239條);

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7條);

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8條);

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89條);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92條第2款);

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對他人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第333條)。

注意:在其他犯罪的規定中,只要對重傷、死亡的結果是故意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能評價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只能評價爲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則不負刑事責任。例如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等等,其中致人死亡屬於過失的情形,對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3、“強姦”包括刑法規定中所有能評價爲強姦行爲的行爲: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成立強姦罪(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該行爲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組織、強迫賣淫的過程中,強姦後迫使婦女賣淫的,成立強姦罪(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該行爲的,成立組織賣淫罪或者強迫賣淫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姦淫幼女的情形,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強姦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爲,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

4、“搶劫”不限於搶劫財物的犯罪,還包括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搶劫罪不僅包括第263條的搶劫罪,還包括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其他情形:

攜帶凶器搶奪的,成立搶劫罪(267條第2款);

聚衆“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第289條)。

注意:

第一,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中上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爲是犯罪。

5、“投毒”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危險物質)。

注意:第17條第2款規定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但沒有規定決水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實施的行爲,所以原則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對後者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採取決水等方式殺人的,當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行爲既包括實行行爲,還包括相應的教唆行爲、幫助行爲,即行爲人對這八種行爲僅實施了教唆行爲、幫助行爲,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四)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五)刑事法定年齡的認定,以週歲爲計算原則,應當以實足年齡爲準,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爲已滿十四周歲或16週歲。刑事法定年齡計算的基準:行爲時。

以上就是對於刑事訴訟法年齡不同所承擔的刑罰具體有什麼這一問題的具體的法律規定。雖然未成年人比適用死刑,但是對於其他的比較嚴重的犯罪的一些判刑還是比較重的。所以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給那些有有想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個警醒,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