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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期間退回偵查指的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59W)

一、刑拘期間退回偵查指的是什麼

刑拘期間退回偵查指的是什麼

對於檢察院退偵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兩次補充偵查後,仍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立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三節 補充偵查

第二百八十四條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二、退回偵查不許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說明該案的定罪證據不是十分充足,沒有達到起訴的要求,必須補充證據。在此之後會出現這樣幾種結果:

一是經過偵查,將相關證據補充完備,符合了起訴的條件,重新移送檢察院審理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爲可以起訴,遂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

二是經過偵查,公安機關認爲證據已經齊備,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還是不行,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經過再次補充偵查,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爲可以起訴,遂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

三是經過偵查,不能蒐集到相關證據,公安機關不再移送檢察院,作行政處理,如勞教、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理。

四是經過偵查,不能蒐集到足夠的定罪證據,無法確定是否有罪,遂撤消案件,釋放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要求進行補充偵查以後,公安機關依然找不到相關證據的話,那麼可以不進行移交至檢察院,而做出行政處理。同時如果在第一次補充偵查之後,向檢察院提交了偵查結果,檢察院還可以再要求一次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