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法原則是怎樣的?

刑事賠償 閱讀(1.96W)

一、刑事賠償法原則是怎樣的?

刑事賠償法原則是怎樣的?

1、結果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

只要被羈押的公民確是無辜的,無論司法機關是否違法、有無過錯、該公民都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過錯歸責原則

過錯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故意或過失,或致害行爲本身存在某種缺陷未達到某種標準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務過錯的表現形式有,公務實施不良,不執行公務,公務實施延遲等。行政法院判斷公務過錯,通常根據公務的難易程度、執行公務的時間、地點、行政機關所具備的人力物力等多種情況決定。國家機關由於疏忽、怠惰、笨拙以及對當事人提供不正確的資訊所造成的損害也是公務過錯。公務過錯以公務活動是否達到中等公務活動水平爲客觀標準確定國家賠償責任。

3、違法歸責原則

違法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完全取決於執行職務的行爲是否法,對於違法行爲造成的損害,國家給予賠償,對於合法行爲造成的損害,通常不予賠償。

4、過錯加違法原則

過錯加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是目前許多國家均適用的歸責原則。

5、懲罰性原則。指賠償額度標準對侵害主體應具有懲罰性。侵權主體除向受害人補足其實際損失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額外的費用,這種額外的費用實際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帶有懲罰的性質。

6、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爲限。即支付賠償費用是爲了使受害人恢復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狀態。

7、慰撫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爲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雖應儘可能予以賠償,但並不一定要進行完全充分的彌補。

二、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爲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必須是國家機關的職員是由於工作的原因,才導致了過錯發生,那麼賠償請求人才會獲得刑事賠償。故此任何國家機關在接收到賠償請求時,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過錯是否真實存在,若素不存在則不需要賠償。若確實有過錯的,那麼刑事賠償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恢復受害者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