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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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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罪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定罪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1.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

定罪權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人民法院透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規定確認行爲的犯罪性,這就是定罪活動。因此,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2.定罪的客體是侵害法益的行爲

侵害法益的行爲是定罪的客體,因而只有對行爲才能認定爲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論,如果沒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於人的身份、職業、宗教等都不能定罪,這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

3.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爲是否有罪的確認與評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動的性質。定罪是以刑法規定爲前提的,同時又是量刑與行刑的前提與基礎。透過定罪活動,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使無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定罪活動關係到一個人生殺予奪,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動。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1)根據行爲性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種行爲,這種行爲具有特定的性質。因此,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爲,就成爲定罪的主要根據。各國刑法一般都以行爲性質作爲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只要具有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爲,即構成犯罪,無論這種行爲的情節輕重。

(2)根據行爲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考慮行爲的質,而且還要考慮行爲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換言之,並非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一定的行爲即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行爲的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上述兩種標準與各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關。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大多區分重罪、輕罪與違警罪。因此,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爲,一概視爲犯罪,然後再根據行爲嚴重程度,分別按照重罪、輕罪與違警罪處理。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對某些性質嚴重的行爲逕直認定爲犯罪,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尚需根據行爲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定罪的具體情況,首先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判定,特別是對於罪名的認定上,是需要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