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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怎麼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9W)

一、哺乳期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怎麼處罰?

哺乳期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怎麼處罰?

哺乳期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懲罰,《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被整合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爲“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爲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爲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公民個人資訊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受到保護的,如果存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比如說沒有經過公民個人的同意,就擅自將公民的個人資訊予以出賣,那麼此時應當是按照《刑法》當中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