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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組織賭博罪應判處多少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3W)

網絡組織賭博罪應判處多少年?

隨着司法公安機關對賭博活動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傳統利用實體賭場聚衆賭博的行爲有效減少,爲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查處,犯罪人利用網絡平臺聚集和分散方便、賭資清算快捷、躲藏隱蔽性強等特點,將賭場轉移到互聯網上,但最終還是無法逃避法律的嚴懲,那麼,網絡組織賭博罪判多少年呢?

一、中國刑法賭博罪的相關規定有: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三、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爲: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透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關於網絡組織賭博罪會被判處多少年的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首先,透過網絡組織賭博歸屬於刑法中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爲,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存在抽頭營利超過三萬、賭資超過三十萬,聚集賭徒超過一百二十人等情節嚴重的情況,將被判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