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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犯罪未遂的特徵有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3W)

一、搶奪犯罪未遂的特徵有什麼

搶奪犯罪未遂的特徵有什麼

搶奪犯罪未遂的特徵和犯罪未遂的特徵一樣: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行行爲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爲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爲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透過客觀的實行行爲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爲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二、犯罪未遂判刑需要證據嗎

當然也是需要證據的。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爲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在實施行爲的過程中,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爲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爲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爲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爲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爲手段或行爲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在刑法中,犯罪未遂並不是一個罪名,而是故意犯罪的一種形態,即犯罪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爲,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