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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引誘賣淫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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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引誘賣淫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引誘賣淫罪的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之中並沒有對引誘賣淫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該罪名的立案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引誘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他人賣淫的行爲。

引誘,是指行爲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爲人的引誘行爲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賣淫是一種違法行爲,但是實施此類違法行爲之後,可能會帶來的經濟利益是比較客觀的,有些拜金,或者是發生了困難急需資金的公,有可能會由於被他人引誘而實施賣淫行爲,而一旦此行爲被發現,不管賣淫者、實施引誘行爲的人,都是有可能會被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