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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不是犯罪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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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不是犯罪都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法制管理下,一些經營項目和經營場所是明令禁止。賣淫就是我國明令禁止的經營性項目,這類活動對社會風氣和國家治理都比較敏感,也不利於社會的健康發展。那賣淫不是犯罪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說明。

一、賣淫不屬於犯罪,屬於違法行爲。理由如下:

1. 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 秩序罪”一章在第八節規定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仔細的分析出來,具體的罪名是:358條規定的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第359條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從法律的規定上可以看出,我國刑法針對淫穢犯罪的打擊對象是組織者強迫者引誘者容留者及介紹者。但對於賣淫者本人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社會上一些色情場所得以氾濫的原因所在。

2.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賣淫違法,會受到行政處罰,目前在我國賣淫還不屬於犯罪,但是組織賣淫屬於犯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爲。

犯罪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構成罪行、應當接受刑事處罰的情況(刑法中的定義當然不會這麼簡單)。

3.一個人犯罪了你跟我說他沒違法?

除了刑法之外還有很多很多法律和法規,多到你數不過來。

如果不是上述情況,那麼只是違法了但並不構成罪行。

比如說,你合同違約了,就是違反了民法典,但並不構成罪行。

雖然不構成罪行,你敢說你合同違約是合法的?你敢說這個沒有損害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違法”“犯罪”兩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天壤之別。

這類活動雖讓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一項經營項目,但對他人的人身未構成傷害,對社會也沒有構成犯罪的事實。所以這類活動雖然禁止違法。但不是我國犯罪一類的罪名,這點要注意違法和犯罪其實是兩個概念。大家不要混淆視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