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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的認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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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的認定界限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一)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三)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