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買信用卡資訊罪既遂判幾年?
收買信用卡資訊罪的判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收買信用卡資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三、收買信用卡資訊罪的定罪證據包括哪些?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收買信用卡資訊的這種行爲,實際上也嚴重侵犯了我國對於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且這樣做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信用卡資訊也屬於公民個人隱私。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買信用卡資訊的,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