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收買信用卡資訊罪既遂判幾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66K)

一、收買信用卡資訊罪既遂判幾年?

收買信用卡資訊罪既遂判幾年

收買信用卡資訊罪的判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收買信用卡資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三、收買信用卡資訊罪的定罪證據包括哪些?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收買信用卡資訊的這種行爲,實際上也嚴重侵犯了我國對於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且這樣做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信用卡資訊也屬於公民個人隱私。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買信用卡資訊的,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