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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3000萬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W)

在我國非法集資3000萬怎麼判?

我們知道,非法集資作爲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具有重大危害性的行爲,因爲巨大的利益誘惑,許多人還會鋌而走險。可是,很多人對非法集資的量刑標準內容不太清楚。那麼,在我國非法集資3000萬怎麼判?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行爲實質所在。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各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的量刑標準: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準》,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依據《追訴辦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刑事追究: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僞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在我國非法集資3000萬怎麼判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依據的法律爲最高法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一般來說,非法集資300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會判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