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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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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哪些?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du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犯罪地是犯罪行爲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表明,在確定地區管轄的管轄法院時,首先考慮的應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這是因爲:

1、犯罪地是犯罪證據最多的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便於人民法院就地調查、覈實證據,正確、及時地處理案件;

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證人等所在地,便於人民法院就近傳喚和通知他們參加訴訟,也便於這些人蔘與訴訟活動;

3、犯罪地羣衆最關心本地發生的案件的處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便於當地羣衆旁聽,也便於結合案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刑事訴訟管轄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就是犯罪人員實施犯罪的地方,不管是哪種類型的案件只要在此地方做出不合法的情形就爲犯罪地,因此,執法人員一般在處理的時候都會直接到發生地進行偵查,從而找到合法的證據進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