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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W)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我國刑法對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要按照保護級別量刑:

殺害1級保護動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殺害2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殺害3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獨判處罰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爲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爲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爲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爲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爲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綜合上面所說的,野生動物是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對象之一,如果沒有國家的批准是不能非法的進行收購,只要一旦違反了法律的條款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個人犯罪不僅要承擔有期徒刑,還要承擔相應的罰金,而對於單位犯罪的就會利用雙罰制的標準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