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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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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詢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爲。

《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對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森林採伐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採伐權相分離。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准並領取採伐許可證進行採伐,或者雖領取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否則,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爲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爲。

二、濫伐林木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判定嫌疑人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的情況下,缺了哪一個構成要件,都不能以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類似於犯罪嫌疑人辦了採伐許可證,也是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內依法砍伐樹木的,就不能構成濫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