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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騙取貸款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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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騙取貸款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騙取貸款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認定騙取貸款罪

(1)對欺騙手段的認定;

(2)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注意查找充分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

2、騙取貸款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範圍則極爲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衆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複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爲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爲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檔案、檔案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爲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爲犯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l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公民、單位在遇到資金短缺等的情形時,可以採取向銀行提交證明自己,滿足借貸條件的材料、並提出借貸請求等的方式,來緩解自己的資金壓力。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材料必須是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