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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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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區別在於: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如何量刑

1、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2、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三、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實行行爲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爲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爲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透過客觀的實行行爲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爲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爲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爲。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爲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過失殺人罪。

行爲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爲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爲是否完成,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爲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爲是自動中止。

綜上所述,犯罪的公民在作出某種行爲的時候都是出於要做到自己原本心中所想要的結果,如果結果出現就說明已經既遂而沒有出現就是更輕微一些的未遂了,之所以要區分這兩種階段性的結果也是爲了能夠讓罪犯得到預期行爲相適應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