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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黑廣播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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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黑廣播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黑廣播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黑廣播獲得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等的情形就滿足了生產黑廣播的立案標準,具體滿足立案的情形如下: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僞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爲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怎麼認定生產黑廣播的行爲情節嚴重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

(六)“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僞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爲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製器(激勵器)認定爲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爲一套“僞基站”設備。

不管是生產、還是使用黑廣播的行爲都是違法的,若是違法行爲已經滿足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需要展開立案並偵查工作。對於特定的公民來說,發現生產、使用黑廣播的行爲存在後,可以不用判斷是否滿足法定的立案標準,就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