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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犯與持續犯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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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狀態犯與持續犯的規定是什麼?

狀態犯與持續犯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狀態犯,是指犯罪行爲終了,僅有不法狀態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形態,即在犯罪完成後的一種不法狀態。如盜竊行爲實施完畢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不法狀態仍然繼續存在的情況。

1、繼續犯與狀態犯,都有不法狀態繼續,即在時間上表現爲繼續的特點

2、兩者的意義不同。繼續犯的不法狀態,是與其行爲同時處於繼續之中;而狀態犯只有不法狀態的繼續而無行爲的繼續。繼續犯的不法狀態,是一種可罰性的不法狀態;而狀態犯其不法狀態,無論繼續多久,都是不可罰的。

理論上有觀點認爲,由於在完成犯罪後,已經不具有犯罪的要素,因此,將該種情況稱爲"狀態犯"是不確切的,所以,狀態犯並不是一種犯罪。我認爲這種分析是有道理的,但是鑑於理論上"狀態犯"這一概念畢竟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可,且在使用這一概念時並沒有發生單獨將狀態犯作爲一種具體犯罪看待的錯誤,因此,狀態犯的概念是可以保留的。

依犯罪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終了之間的關係,將犯罪分爲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國內外刑法理論普遍承認的一種理論分類。之所以普遍承認這種分類,無非是因爲這種分類有利於具體問題的類型化的妥當的解決。爲證明這種理論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類的基準;二是分類的意義;三是如何具體貫徹、體現這種分類基準。

關於即成犯,第一種觀點認爲,是指在法益侵害後果發生的同時,犯罪行爲完成或者終了的情形。故意殺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證。第二種觀點認爲,是指隨着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出現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犯罪也告既遂,之後,該侵害法益狀態與行爲人無關地繼續存在的情形,殺人罪、放火罪就屬於這種情況。第三種觀點認爲,是指因法益侵害等結果發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時,犯罪也終了,而且法益也隨之消滅,如殺人罪。

二、繼續犯的構成

構成繼續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犯是一個行爲,因爲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爲的故意,儘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爲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爲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爲是數行爲。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爲,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爲,只是行爲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爲的單複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爲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爲,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爲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爲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爲的這種持續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犯。持續時間長短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爲犯罪情節,對量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綜合全案,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爲是犯罪,但那是另一個問題。

三、認定繼續犯的意義

認定繼續犯,對於確定追訴時效的起算點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是以犯罪行爲終止起計算的,什麼時候犯罪行爲實施終了,追訴時效就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所以,認定某個犯罪是否繼續犯,計算追訴時效大有意義。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爲,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其基本特徵如下:

1.連續犯必須是行爲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爲人具有數次實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爲人主觀工具有隻要有條件就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這兩種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

2.必須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爲。只實施一次行爲的,不可能成立連續犯。數個行爲是指二個以上的行爲。通說認爲,連續犯僅限於每次行爲能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果連續實施同—種行爲,但每次都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只是這些行爲的總合才構成犯罪.則可以稱爲徐行犯。但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連續犯的數次行爲,應包括數次行爲都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爲都不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爲中有的獨立構成犯罪、有的不獨立構成犯罪三種情況。

3.數次行爲具有連續性。是否具有連續性,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既要看行爲人有無連續實施某種犯罪行爲的故意,又要透過分析客觀行爲的性質、對象、方式、環境、結果等來判斷是否具有連續性。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不要觸犯刑事法律的規定,以免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