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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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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的區分

1、什麼叫“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與本罪有什麼區別?

所謂僞造,是指無權制作他人註冊商標,即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而獲得指定印製商標單位的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許可、委託或授權,私自仿照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式樣、文字、圖形及組合、形態、色彩、質地、特徵及製作技術等製作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非商標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包括有權印製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爲自己非法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

所謂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經過批准有權印製商標的單位及個人,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委託,製造與其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雖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委託授權,但違反委託合同的規定,任意超量印製商標標識的行爲。僞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包括印刷、印染、製版、刻字、曬蝕、印鐵、鑄模、衝壓、燙版、貼花等各種工藝活動。

所謂銷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轉手倒賣僞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廢次標識之行爲。

2、銷售他人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應怎樣處理?

(1)如果不知是他人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予以銷售的,亦不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2)如果銷售者和僞造、擅自制造者出於共同故意,事先通謀,事後由其幫助銷售僞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此時銷售行爲屬於僞造、擅自制造行爲的一部分,爲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共犯,對銷售者不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獨立定罪。

對於犯罪分子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的危害了國家的商標權益的行爲,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爲了獲得非法利益,而串通銷售了大量的商標的行爲,還需要對商標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如果是非法的商標,還需要追究僞造商標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