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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3W)

一、新刑法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客觀認定條件

1、行爲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準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爲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爲。

2、行爲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爲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第217條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本條原則列舉爲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至於數額巨大的標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具體應包括哪些情形,本條未作規定,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可以基於上述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