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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犯舉動犯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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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爲犯舉動犯有什麼區別?

行爲犯舉動犯有什麼區別?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爲人一着手實行犯罪爲標誌;而行爲犯只有當實行行爲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3.二者在行爲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爲犯的行爲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爲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爲,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行爲犯和舉動犯的區別具體體現在哪裏?

1、定義的區別

結果犯指犯罪行爲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

行爲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響,傳統刑法理論一般沒有把行爲犯作爲一種犯罪類型加以研究。

危險犯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如僞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爲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爲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爲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爲即認爲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是指行爲人一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爲,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着手即告完成。行爲犯的一種。

2、成立條件的區別

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爲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行爲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有的學者把那些依據危害行爲而非危害結果來下定義的犯罪稱爲“行爲犯”。

危險犯有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爲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爲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爲即認爲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指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3、屬性的區別

結果犯發生法定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條件,屬於必須有結果才能認定的屬性。

行爲犯強調危害行爲而非危害結果。

危險犯法益發生侵害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

綜上所述,罪名的認定都會根據嫌疑人的行爲後果來進行認定,一般舉動犯都是即時犯罪,都是一些比較嚴重危害性較大的行爲,行爲犯的認定是沒有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是根據行爲結果來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