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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6W)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中並沒有關於兇器的認定,嫌疑人存在以下行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涉嫌尋釁滋事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對尋釁滋事案件的量刑原則主要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在尋釁滋事過程中,即便犯罪嫌疑人手裏沒有攜帶任何兇器,但實施了以上行爲情節惡劣或者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就要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也和尋釁滋事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其他的犯罪情節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