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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追究鬥毆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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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追究鬥毆的刑事責任

一、是否可以追究鬥毆的刑事責任

若鬥毆行爲造成受害者輕傷,構成聚衆鬥毆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衆鬥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聚衆鬥毆罪中,鬥毆雙方行爲人的主觀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說,聚衆鬥毆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均有過錯;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作爲必要條件。

聚衆鬥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的,聚衆鬥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打架鬥毆如何處理

1、如果被害人是輕微傷,那麼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能達成賠償協議的,一般公安機構僅作罰款,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可能會予以行政拘留(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的可能還會判刑)。

2、如果被害人是輕傷,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若還符合刑事和解條件,不作爲刑事案件處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要作爲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立案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判。

3、如果被害人是重傷,也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但案件會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至法院審判。

三、聚衆鬥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2、客觀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3、主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

4、主觀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爲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在公衆場所聚衆鬥毆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此時會構成聚衆鬥毆罪,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打架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一種違法行爲,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按照治安案件進行處罰,可以對行爲人判5天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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