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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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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規定有什麼?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規定有什麼?

《刑法》第五十條有說明死緩期間有故意犯罪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有什麼?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爲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爲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爲: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爲: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死緩與緩刑適用前提不同,緩刑適用於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人,死緩適用於被判死刑的犯人。兩者的考驗期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需要依據所判的刑種和刑期而定,死緩的考驗期是兩年。兩者的執行方式不同,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不用關押,而死緩的執行是在監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