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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三十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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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三十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三十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當犯罪嫌疑人挪用資金超過了三十萬元后就會處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我國的刑法中規定當挪用的資金超過三萬元就會立案偵查,當犯罪嫌疑人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或者是將挪用的資金用於借貸以及用於非法的活動後都是會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是什麼?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二)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職務侵佔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挪用資金罪的行爲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是侵佔,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三)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裏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爲,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爲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當員工利用自身的職務之便擅自使用或者挪用公司資金後都是會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在做出挪用資金的行爲後也是會嚴重損害到公司的財產權益,所以在發現了員工有挪用資金的行爲後也是可以及時進行報案,同時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涉案金額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對於挪用資金罪來說,在認定行爲人構成犯罪的時候,是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數額、行爲人的主客觀方面等因素綜合確定的,此時是屬於特殊主體犯罪,同樣行爲人的犯罪行爲要達到法定的立案標準後,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