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故意殺人可以和解嗎
故意殺人不可以和解。故意殺人罪屬於刑事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受害人不能調解。構成故意殺人罪,一般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就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故意殺人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4)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殺人的行爲是會讓他人的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而且故意殺人是比較嚴重的情形,一般是不可以私下和解的,必須要走公訴的程序來進行辦理,所以,構成犯罪之後就必須要付出該有的代價,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