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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強迫勞動罪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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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強迫勞動罪一般會怎麼判

一、構成強迫勞動罪一般會怎麼判

1、犯強迫勞動罪,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屬於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強迫勞動罪的強迫性表現在行爲人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迫使他人勞動。如果沒有這種強制手段,不可能成立強迫勞動罪。本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但不限於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強迫勞動罪在主觀上表現爲什麼

強迫勞動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決意爲之。其目的則是爲了強迫職工勞動。如果不是出於強迫職工勞動,而是爲了其他諸如逼迫他人與己結婚、索付債務等目的,即便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亦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一般是爲了貪利,追求經濟利益,但也不排除可以出於其他動機,如報復、懲罰等。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強迫勞動罪的構成以情節嚴重爲必要。雖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爲,但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因強迫他人勞動構成本罪,在實施強迫他人勞動過程中,又有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行爲,並構成犯罪的,則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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