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滿18歲賣淫什麼罪?
賣淫並不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處罰標準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主動投案的案件;
2、受理案件後依法對案件進行調查;
3、有證據證明有違法治安管理的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4、執行行政處罰。
三、賣淫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四、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可見,賣淫嫖娼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組織他人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他人賣淫或者協助組織賣淫嫖娼的,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在賣淫嫖娼案件中,如果嫖客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關係,即使幼女是自願的,也要按照強姦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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