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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後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96K)

一、發回重審後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的規定是什麼?

發回重審後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檢察院抗訴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需要提出抗訴的,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爲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爲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爲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二、刑事案件怎麼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援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處理刑事案件時,上級檢察院認爲抗訴決定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爲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檢察院認爲法院下達的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有錯誤,可以提出向上級檢察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