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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重大危害後果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6W)

一、玩忽職守罪重大危害後果司法解釋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重大危害後果司法解釋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重大危害後果司法解釋是: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玩忽職守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着玩忽職守這樣的一種行爲的話,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立案標準,是需要按照玩忽職守罪來進行懲罰的當然的,目前我們國家司法解釋當中,對於玩忽職守罪的重大危害後果也是有非常清楚的規定的。一旦達到這樣的一種後果的話,處罰力度就比較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