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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5W)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判刑

一、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判刑

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爲,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爲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爲目的的容留行爲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爲目的的容留行爲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

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怎麼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開設他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爲。但近幾年來,某些賓館、飯店、舞廳也成爲吸毒的場所,導致吸毒人數上升,因此,必須對爲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的行爲予以嚴厲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爲人專門爲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於爲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爲目的作爲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觀方面通常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進行吸毒的行爲,也就是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對於此罪的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那麼只需要進行治安處罰,也就是拘留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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