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標準是什麼?
1、主體
此罪對行爲主體沒有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構成該罪,即本罪主體爲不特定主體。
2、主觀方面
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
3、客體
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罪侵犯客體是武裝部隊證件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
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客觀行爲是買賣武裝部隊證件。
二、涉嫌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在我國,買賣、僞造、變造武裝部隊的證件,公文,印章等行爲都是違法行爲,不過,如果犯罪嫌疑人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的行爲,沒有給武裝部隊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通常也可以適當從輕處罰,比如依法判處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重的,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