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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律師在場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7.51K)

不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職責如下:

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律師在場嗎?

1.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是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

2.調查取證的主要方法

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調查取證主要有如下方式: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勘查現場,收集物證、書證、多媒體資料,就鑑定意見詢問專家證人等。

1)詢問證人

2)詢問受害人或其親屬及受害人提供的證人

3)諮詢專家

4)勘查現場

5)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其前提在於仔細研究分析偵查人員已經扣押的物證和書證的副件(如物證的照片,書證的複印件),與嫌疑人覈實這些證據,進而尋找到偵查人員可能遺漏的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辯護律師可以以收集到的對嫌疑人有利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爲依據,提出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或者依據這些證據申請人民檢察院重新調查取證,如進行司法鑑定等。

3.調查取證的方向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目的當然是要收集到能證明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爲達成這樣的證明事項,從證明責任分擔的原則出發,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有兩個重要方向:一個是尋找對被告人直接有利的證據,另一個方向就是尋找能否定或對抗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簡稱“偵查證據”)證明效力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審查起訴階段本身另一個特點是這個程序是一個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內部的審查過程,律師的辯護意見只是審查人員的參考資料,控辯雙方此時還沒有發生公開的對抗,審查人員能夠比較容易心平氣和地看待律師的辯護意見,律師的意見如果於法有據,還是會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