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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存在問題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W)

何謂“公民個人資訊”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存在問題有哪些?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在實踐中,公民個人資訊通常是以多種要素呈現出來,主要包括姓名、手機號碼、家庭住址、學歷、婚姻等,主要用於相關企業的電話營銷。

何謂“國家有關規定”

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在實踐中,主要包括《網絡安全法》等。

何謂“提供”及“其他方法”

提供,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另外還包含以下情形: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其他方法,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

在實踐中,“提供”和“其他方法”並不難認定,最常見的就是買賣或是交換。

何謂“情節嚴重”及“情節特別嚴重”

情節嚴重,包括十種情形:

一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是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是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是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爲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三種情形的,也應當認定爲 “情節嚴重”:一是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的;二是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三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包括四種情形:一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二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是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四是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實踐中,對於“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解釋施行之前,確實存在模糊,但是司法解釋施行之後,界定就較爲清晰。

侵犯公民的個人資訊罪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人的認定,罪名中的情節嚴重的情況包括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