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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2020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63W)

一、挪用資金罪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2020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最新司法解釋明確的哪些是屬於挪用資金情節嚴重的情況。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都有哪些?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行爲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在認定該罪的主體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類人員。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2、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挪用資金這樣的一種行爲的話,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挪用資金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這主要指的就是銀行或者是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是客戶資金的。此種狀況下,必須要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