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尋釁滋事罪中的被害人有過錯如何認定?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7W)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如果刑事被害人對犯罪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對犯罪分子的量刑予以相應的從輕處罰。而考量被害人的過錯,應該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尋釁滋事罪中的被害人有過錯如何認定?

1、被害人先行實施了不正當行爲。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爲前,被害人有意識地實施了不正當行爲,即出於被害人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爲,故意行爲如被害人故意辱罵、尋釁滋事、偷竊、毆打、搶劫等行爲;嚴重過失行爲如被害人的過於自信的行爲導致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失或者保管財物不當等行爲,但一些輕微不當,如被害人保管財物不當或者故意炫耀財富的輕微不當行爲,不應成爲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情節。被害人的過錯行爲是違反法律法規、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損害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不當行爲,且成爲導致犯罪發生的誘因時,即可認爲該行爲是不當行爲。同時,不當行爲應系由被害人本人實施的,如系被害人的親友或其他關係人實施,則不能認定爲被害人過錯中的先行不當行爲。

2、被害人的行爲侵害了法益。被害人的不當行爲侵害了對方包括人身、財產、人格等權利和利益等正當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侵害的正當法益又可分爲一般後果和嚴重後果。如被害人長期強拿硬要,欺行霸市,因此而引起被告人實施報復犯罪,此種過錯行爲雖然侵害法益的是一般後果,但是也應在量刑中予以考慮;被害人無故毆打他人的行爲,侵害到被告人人身時,而導致被告人犯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後果的,被害人的過錯行爲可以成爲減輕被告人罪責的量刑情節。

3、被害人的過錯行爲與被告人犯罪行爲的存在關聯性。把被害人過錯行爲作爲量刑情節,應認定被害的過錯行爲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在原因或者結果方面一定的關聯性。主要包括“利益關聯性”和“時間關聯性”,“利益關聯”是指被害人不當行爲侵害的正當法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與被告人相關,並且足以引發被告人的報復行爲;“時間關聯”指不當行爲發生時間與犯罪行爲發生時間間隔較短。

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如果被害人過錯行爲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應不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如一些搶劫同案人由於分贓問題而大打出手致傷,則不構成被害人過錯減輕被告人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