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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二個月改判爲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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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三年二個月改判爲一年二個月

被告人田某在一個酒吧裏做保安,一天晚上,有幾個客人上門挑釁,酒吧的保安就與客人打了起來,發展到客人把其中一個保安的汽車砸壞。當保安看的車輛被砸,對方已經逃跑了。保安拿了自制的鐵管前去追打,未找到對方。公安機關事後把雙方都抓起來,以聚衆鬥毆罪提起公訴。由於小田方因爲有事後拿鐵管的情節,法院以聚衆鬥毆罪,有持械的加重情節,將被告人小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家屬及家屬不服,聘請了金建良律師爲二審的辯護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焦點在於保安在後面拿鐵管的情節是否屬於持械鬥毆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爲,前面聚衆鬥毆的犯罪事實已經存在,後面的持械的延續,所以構成持械聚衆鬥毆罪。金建良律師憑着豐富的刑事訴訟經驗,發現了其中的問題。在二審開庭的時候,一針見血地指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是持械聚衆鬥毆是認識上的錯誤。因爲被告人手持鐵管追擊對方,沒有和對方照面,從而未發生在鬥毆中使用鐵管的情形。出乎辯護人意料的是,二審法庭上,檢察院也完全同意了辯護人提出的辯護規定,認爲,一審法院的認定被告人持械的判決,沒有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二審開庭結束,我肯定地告訴家屬,小田改判希望很大。果然,二審判決書下來,小田的刑期改掉了整整二年。從原來的三年二個月改爲一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