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案例>

牛某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案例

刑事案例 閱讀(1.97W)

【案情簡介】

牛某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案例

被告人牛二郎,河南某縣人,於2013年12月份在深圳市某區提供淫穢視頻下載,有償提供給他人。於2014年1月16日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羈押。同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批准逮捕。

在偵查階段,牛二郎委託牛律師刑辯團隊程先華律師爲辯護人,案件歷經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現案件已審理終結,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將牛二郎刑事拘留,同時向深圳市某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在此期間,牛律師刑辯團隊程先華律師經會見犯罪嫌疑人牛二郎並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及公開的指導案例等,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具了無罪的律師辯護意見書,提出牛二郎的行爲不具備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從兩方面進行闡述:

一、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追究犯罪行爲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下列任何條件。無論是從非法獲得額、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的數量還是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的人次來看,都不具備該罪的構成條件;

二、對犯罪嫌疑人牛二郎透過電腦向他人手機存儲卡複製淫穢視頻進行傳播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其行爲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因此,提出無罪的律師辯護意見書,同時提出公安機關對牛二郎進行治安處罰的參考意見。

同時,牛律師刑辯團隊程先華律師以該案既無法律依據,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深圳市某區檢察院提出對犯罪嫌疑人牛二郎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師辯護意見書。

在偵查階段,牛律師刑辯團隊程先華律師敏銳的觀察到,牛二郎哥哥牛一郎精神常常不能集中,且急躁、有些偏執,是否精神有問題。後來發現,牛二郎的家族成員有嚴重的精神病史,其外祖母、母親、表哥(舅舅的兒子)均爲嚴重精神病患者。其哥哥牛一郎也可能系潛在的精神病患者。於是,牛律師刑辯團隊程先華律師綜合牛二郎哥哥牛一郎提供的家族精神病史材料,及會見時對牛二郎精神狀態所作的評估,向深圳市某區檢察院提出對犯罪嫌疑人牛二郎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申請書。

【審查起訴階段】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在起訴階段,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牛二郞涉嫌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向深圳市某區法院提起公訴,並且提出判處2年的量刑建議;

隨着案件偵查的終結,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在起訴階段,程先華律師透過詳細的閱卷,對案情的掌握程度越來越明瞭。並積極與公訴機關溝通,公訴機關充分聽取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在起訴階段,乃至審判階段,牛律師刑辯團隊程先華律師改變辯護策略,對於公訴指控被告人的行爲涉嫌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主要從未遂、自首、家庭情況等法定和酌定情節方面出具了辯護意見和遞交了辯護詞。

主要辯點如下:

一、被告人並沒有成功的全部將涉案移動硬盤當中的淫穢物品全部複製給他人,本案存在犯罪部分未遂情節。對未遂部分應依法認定犯罪部分未遂,並懇請法庭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成立自首情節,懇請法庭考慮被告人涉案的情節、後果等,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複製出去的淫穢視頻的數量和獲利金額均較少,犯罪情節輕微,經營時間短,社會危害不嚴重,懇請法庭考慮此情節並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時間爲2014年1月16日。折抵刑期應自1月16日開始計算;

六、被告人母親爲精神疾病患者,父親已退休早年遇車禍無勞動能力,哥哥離異受創傷,家庭經濟較困頓,懇請法庭考慮其家庭情況,對其從輕處罰;

七、本案關鍵證據《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及對50號攤位的《搜查筆錄》證據的真實性均存在嚴重問題,懇請法庭在量刑時本着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對被告人從輕量刑。

【法院判決】

最後,法院充分採納牛律師刑辯團隊程先華辯護律師的意見,被告人牛二郎構成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牛二郎表示不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以上內容由本站小編整理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啓發,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