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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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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8月29日,魏某駕駛大型貨車在某縣某公司蔬菜冷凍倉庫卸完蔬菜準備倒車時,因未察明車後情況,致使撞倒車後打掃衛生的程某,造成程某當場死亡的事故。經某縣交警大隊認定,魏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之後,某縣公安局以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請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以魏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某縣人法院審理後認爲魏某過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魏某行爲的定性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魏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魏某是在冷凍倉庫內倒車時撞倒程某致程某死亡的,該冷凍倉庫內不是公共交通的管理範圍,所以魏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種觀點認爲魏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該冷凍倉庫內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魏某的行爲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才導致被害人死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認定該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因此魏某的行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徵,故應認定魏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1、魏某的行爲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爲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爲,行爲人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爲,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的後果;且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魏某應當預見到倉庫內可能有人員出入,倒車時有觀察車後情況的義務,而魏某倒車時,由於疏忽大意,沒有盡到觀察義務,造成撞死程某的嚴重後果,魏某的行爲與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2、用於冷凍蔬菜的倉庫廠區並非是具有“公共、供車輛、行人通行”特徵的地方,不屬於公共交通法規調整的範圍,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本案中,魏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致人死亡,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規定定罪處罰。

裁判結果

綜上,魏某駕駛機動車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致使程某死亡的行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所謂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的道路是指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道路是指廠礦企業等單位自建的不供社會車輛通行的專門道路以及用於田間耕作、供農機具行走的機耕路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