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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的法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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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的法定量刑幅度

對於尋釁滋事的情況,國家會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對相關的人員進行處罰尋釁滋事罪的範圍還是比較大的,主要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這些都屬於尋釁滋事罪,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下面爲大家講一下相應的處罰,目前的處罰是根據《刑法》中的第293條,對於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麪包含:

(1)隨便毆打別人,並且情節十分嚴重;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並且情節十分嚴重;

(3)強行拿或者強要東西、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故意鬧事,給社會帶來嚴重不良後果的。

如果有多次嚴重皮懷社會秩序的,要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會根據相應的情況處罰獎金,對於尋釁滋事罪詳細量刑標準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

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量刑起點:

(1)如果只是一次尋釁滋事,量刑起點一般在三年以下

(2)如果聚集他人已經有三次了並且每次都已經構成犯罪,已經驗證影響到社會公共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的基礎上,也要看下這次犯罪對身邊的影響,尤其是對社會上不好影響;

(3)鬧事者每增加一次尋釁滋事,刑期考慮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如果是糾集他人尋釁滋事,刑期會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如果構成對方輕傷,刑期會考慮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在這個基礎上每增加一人,刑期考慮增加三個月至一年;

(5)如果因爲尋釁滋事引起精神失常,一人考慮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如果導致對方自殺造成重傷、死亡,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6)對於非自己的物品或財物搶奪達到5000元,或者毀壞公共財物金額達到10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