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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案件辯護人有哪些權力

無罪辯護 閱讀(8.77K)

一、黑社會案件辯護人有哪些權力?

黑社會案件辯護人有哪些權力

1、閱卷權

這裏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在內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但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複製。

(2)複製案卷材料的具體方法包括複印、拍照、掃描等。

(3)辯護人行使閱卷權的起始時間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檢察院閱卷;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法院閱卷。

(4)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爲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和充分的時間。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複製案卷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費;法律援助律師複製必要的案卷材料的,應當免收或者減收費用。

賦予辯護人閱卷權,是爲了保障辯護人能夠更全面地瞭解案件情況和控方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以更好的準備辯護。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雖然不享有閱卷權,但也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以準備辯護.o根據六機關《規定》第6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

2、會見通信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對於辯護律師攜帶上述材料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以內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

辯護律師可以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無需經辦案機關許可,會見同樣不被監聽。

根據《規則》第4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1)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對於此類犯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3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並答覆辯護律師。

爲保障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辯護人的會見權,《規則》第46條還規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擔任辯護人和其他人員擔任辯護人在審前程序中所享有的會見通信權並不完全一致。根據《規則》第4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許可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將書信送交人民檢察院進行檢查。對於律師以外的辯護人申請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或者申請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予許可:

(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2)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的;

(3)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商業祕密的;

(4)有事實表明存在串供、毀滅、僞造證據或者危害證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3、調查取證權。

一是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是辯護律師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取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根據《解釋》第50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准許調查書。

三是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代爲調查取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52條,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認爲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並製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51條、第52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同意。而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爲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對於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四是辯護人申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調取未隨案移送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辯護人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申請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辯護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

①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的範圍,請參見本教材“管轄”一章。

4、申請解除期限屆滿的強制措施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5、獲得通知權

獲得通知權是指辯護人在辦案機關在進行相應訴訟活動時有接獲相應通知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辯護人。根據《解釋》第44條,對於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開庭15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審判人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已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寫明開庭的時間、地點。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書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6、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

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提出意見權

提出意見權是指辯護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向辦案機關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和第269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未成年人審查批捕,必須聽取辯護人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8、申訴控告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爲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規則》第57條規定了可以申訴和控告的具體情形。根據《規則》第58條的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爲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後10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經檢察長決定,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並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9、人身保障權

對於辯護人在履行辯護職責時涉嫌犯罪的,在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角度給予辯護人相應的人身保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根據六機關《規定》第9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有關機關的移送,依照偵查管轄分工進行審查後認爲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請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一級偵查機關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10、保密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於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從保守委託人祕密的角度,辯護律師的這項權利同時也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11、拒絕辯護權

如果遇有當事人委託事項違法或者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情形,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掃黑除惡是國家近幾年來主要的工作任務之一,因爲有很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背後都有所謂的保護傘,所以在反腐倡廉的過程當中,通常都會拔蘿蔔帶泥的查出這些黑社會性質團伙。那不能因爲犯罪嫌疑人之前有參與黑社會,就剝奪辯護人享有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