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污受賄辯護>

單位受賄數額不滿是怎麼規定的?

貪污受賄辯護 閱讀(3.08W)

單位受賄數額不滿是怎麼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目前我國正在加大力度打擊貪污賄賂犯罪,雖然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受賄的事情,但是一旦發現了,如果構成了犯罪就會被查處,單位也是可以構成受賄的主體的,所以不要小看受賄所帶來的危害,關於單位受賄數額不滿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單位受賄數額不滿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受賄罪由於實施主體的特殊性,在實踐中查獲的案件很少,但是社會危害性卻很大。單位非法向內部職工收取各種集資、攤派費用。國有單位如學校、企業等利用其壟斷地位亂收費等行爲,都可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司法機關對單位受賄罪的認定標準過於嚴苛,對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的犯罪成立數額做了相差懸殊的界定,違背法益侵害這一犯罪本質,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單位受賄罪是指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爲。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綜上所述,關於單位受賄數額不滿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但並不是一旦受賄就構成了犯罪,還要看是否符合單位犯罪的要求,單位犯罪的構成還要看是否符合一定的數額標準,並且如果沒有反應單位的整體也是不能認定爲單位犯罪的,所以一定要區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