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司法鑑定>

嫌疑人辨認筆錄的要求具體有哪些

司法鑑定 閱讀(7.45K)
嫌疑人辨認筆錄的要求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嫌疑人辨認筆錄的要求是必須要保證辨認的真實性以及客觀性。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
對辨認筆錄應當着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