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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結果對方不認可 | 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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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結果對方不認可,該如何辦?
律師解析:對方對於司法鑑定結果,沒有證據證明不認可部分,是不影響司法鑑定結果的,但有證據時,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執業鑑定人,運用專門技術和科學手段,根據鑑定人員的具體情況,對照國家標準作出的鑑定結論書,是一種證據。對方當事人簽字,只是簽收,不簽字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對方當事人沒有足夠證據足矣反駁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採信。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