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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假釋擔保人的條件如下: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擔任擔保人: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二、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人以及實行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三、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四、在裁決拘留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無常住戶口的人;五、公安機關認爲其他不適宜作擔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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