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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後的取保候審可以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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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後的取保候審可以辦理嗎?

一、不批捕後的取保候審可以辦理嗎?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只是一個程序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是因爲認爲你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爲證據不足。但是爲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後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爲,可以防止因爲沒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覈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我國法律中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則顯然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在辦理後,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又進行了新的違法犯罪行爲,則需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