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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做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決定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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