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爲什麼不能辦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哪些?

取保候審 閱讀(2.05W)

一、爲什麼不能辦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哪些?

爲什麼不能辦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哪些?

不能辦理取保候審主要是因爲以下原因: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

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其他嚴重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等不能適用取保候審,因爲會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是多久?

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每一具體案件的期限應當根據案件的需要或者更短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項強制措施之一,是司法機關採取的人身強制程度較低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多少?

繳納保證金,不能說是以金錢換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錢作爲擔保,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故由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金額大小。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是十二個月,居住監視不能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根據案情程度來決定,越複雜的案件保證金就越高。不能辦理取保候審,主要是因爲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比如犯罪嫌疑人企圖逃跑的不能申請取保候審。